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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宁县下庄管理区司法所成功调解土地流转赔偿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7-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7月30日讯  通讯员李海英报道  7月22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下庄管理区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桩叔侄间长达3年的土地流转赔偿纠纷。

    7月1日,一位年近八旬的老汉来到该管理区司法所寻求法律救助,并称自己的侄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该司法所通过当事人、村调委会调查了解,原来此纠纷源于15年前的一次土地流转。2000年,老汉侄子准备建新房,侄子家地块在北,老汉地块在南,地块东、北方向没有可供车辆通行的路,老汉地块南有一宽约1.7米的乡间小路,一条水沟环绕在侄子地块东、北方,延伸向南包抄南面的乡间小路。鉴于此,侄子琢磨着新房地基东侧自家空地与正对应南侧老汉地块调换一部分,这样他家新房就能够得以顺利出行,老汉考虑日后也可能为孙子建房,为堆放石料方便遂同意了侄子的提案,就这样,侄子家房东面空地就口头转换到了老汉名下。

    2013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了乡间公路硬化,南侧1.7米的土路要拓宽成2.5米的水泥路,这样就涉及到占用路两侧土地的问题。侄子房东空地原来是呈阶梯状水田,调换到老汉之后,因水位下降,他将土地逐年平整填土改成了旱田,东、北水沟旁闲置的荒地也开垦了一些,为春耕、秋收方便,地旁东、北向小路老汉每年填土平整,想到自己汗水播撒下的土地无偿划走一部分,老汉自然不高兴,提议准备硬化的路基向河旁没计入耕地方向扩展,因空地南面路旁荒地早已被村民开发,于是这件事因没谈妥路面硬化问题被搁浅。但这样的结果对侄子来讲不能接受,因为唯一能够通行车辆的路没能实现现代化发展,自家门前的路况没能随着全村而改变,侄子越想越生气,想到当初如果没与老汉换地硬化的事就不会不了了之,于是,2013年侄子索回了房东的空地并种上了作物。

    为此,老汉怒火丛生:“当初为成全侄子盖房换地,这一换已经十多年了,这些年自己不辞辛苦一锹一稿开出部分荒地,还花钱找车把原来沟沟坎坎的地都垫好了,侄子一句“不换了”就了事?”他多次找侄子理论此事,后又经村委会调解,都未果。

    今年3月,侄子与其儿子拉土想平整空地东、北方向小路,老汉知道后进行阻拦,他躺在车后不让卸土,要讨个说法。双方僵持不下,直到老汉下肢部分被掩到了土里,周围群众将其拖出。因担心事态扩大,侄子最终报警。

    由于当事人换地只是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该司法所所长袭景清决定主动介入司法调解,入村查看地貌勘察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多次找当事人电话沟通、面谈,与村调委会共同劝解。最后综合法理、人情、现实,镇、村意见,一致认为唯有补偿老汉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7月20日下午,该司法所通知村调委会、当事人入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侄子认为空地旁边部分边沟地属于村委会,不在耕地范畴,不给老汉予以补偿,仅给老人200元平整土地费用;而老汉则坚持要求补偿2000元一分不少,双方各持己见,多次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袭景清再次单独调解,与村干部一道从情理、人性角度为侄子分析利弊:“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也不好,真弄出个三长两短来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到时候可是得不偿失,更何况还是一家人,说啥也是打断骨头连着筋,你50多岁年龄不大,退一步海阔天空”。袭景清又对老汉进行劝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你们调换土地一没有书面合同,二没有报发包方,空地从法律上仍属于原来的户主,侄子在需要的时候你给予他的帮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会念你一生的好。”

    双方接受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侄子给付老汉1000元作为索回地补偿,以后侄子不再提及此事。(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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