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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伴游泳溺亡 同伴给予补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7-13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7月13日讯  通讯员林锦秋报道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5日下午,洪梅镇黄某洋与黄某龙、黄某利相约至黑潭水库游泳。黄某龙与黄某利发现黄某洋溺水后报警,但是未能成功抢救黄某洋。6日下午,死者家属黄某操认为死者之死与结伴同游者黄某龙、黄某利有关,要求他们进行经济赔偿。而黄某龙、黄某利两人都认为事件跟自己无关,没有理由要自己对此进行赔偿。死者家属与黄某龙、黄某利家人因此发生纠纷,三方亲属十余人在派出所争执不下,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二、案件焦点

    死者家属认为自己抚养儿子十八载,所造成的损失巨大,要求黄某龙、黄某利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而黄某龙、黄某利则认为死者已是成年人且最先提议游泳,自己二人无过错、无责任,没有理由进行赔偿。

    三、调解依据

    第一、死者已满18周岁,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具有独立判断意识;游泳之事由死者首先提出,其他二人无需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黄某利死亡的损失虽三人都没有过错,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黄某龙、黄某利应分担黄某洋死亡的部分损失。因此二人应该对死者家属承担补偿责任。

    四、案件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包括过程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此案中黄某龙、黄某利对黄某洋之死显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法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黄某龙、黄某利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使用前提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本案中显然不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集中可以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民法通则中设定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效补充,是公平理念在民事责任归责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中黄某龙、黄某利和黄某洋之间没有相互救助的能力和责任,也没有利益共享关系。但是黄某洋监护人一人承担黄某洋身亡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由黄某龙、黄某利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平原则。

    在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既要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又要兼顾社会道义和社会准则。本案调解员面对客观实际,提出了“先分清责任,再谈赔偿金额,最后实施背靠背分开调解”的工作思路,从情、理、法的角度,特别是笔者之前所分析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见解,对当事人亲属进行劝导,最终达成协议,由黄某龙和黄某利各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洪梅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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