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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壁市神山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确认之诉民间纠纷积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3-18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3月18日讯  通讯员刘少华报道

    案情简介

    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西凉村二组有一处水域摊涂,经二组35户农户集体开发,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大面积养殖拦湖。二组村民刘某与杨某都认为自己与组里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执意都要承包拦湖,经镇、村调委会多次调解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杨某到省、市多家部门上访,市直相关部门、神山政府将其接回,反复做思想工作,几经调解,双方仍旧不能达成共识。后刘某到法院起诉,结果刘某败诉,杨某胜诉。因此案是确认之诉,判决只确认了谁的合同有效,没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无法强制执行。在调解、上访、诉讼都无结果情况下,刘、杨两大宗族势力之间发生群架事件,被公安派出所制止。2015年2月25日,双方再起争执。

    调解过程

    面对这样一起难啃的骨头案,神山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始终不放弃,积极寻找出路,再一次组成调解专班,召开调解座谈会进行公开调解。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一方面向刘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讲明办事既要合情、也要合理、更要合法,既然合同确认纠纷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杨某与组里所签合同有效,就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告诉刘某,由于多年的经营,难免对拦湖有些感情,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要交出拦湖,心里难过是可以理解的,但迟迟不交清原承包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发包方可以收回重新发包。由于刘某的续包合同没有由村组干部公开招标竞标,属私自行为,且续包合同上,承包金额由10万降为8万,承包时间也延长了,直接损害了35户股东利益。此外,续包合同上各户主签字,均系刘某亲属利用不正当手段和迫使行为骗取或自行代签,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一席话,说得刘某连连点头称是,不再言语。

    针对杨某,调解员则采用理法并用的方式进行规劝。调解员告诉杨某,这些年,刘某把全部心血都用在经营这片鱼塘上,对这片养殖拦湖的感情十分深厚,一时交还拦湖,心里舍不得,面子也过意不去。此外,刘某在经营鱼塘时购买了些物品用具、整修了鱼塘周围,花了不少钱和心思,不如双方协商折价转让。调解员耐心劝解杨某,远亲不如近邻,要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立场来看待这件事,给刘某一个台阶下,让他体面的退出来,折价时多给点钱作为补偿。听到这话,杨某也觉得在理,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调解从2月25日中午一点一直持续晚上十二点,历经十一小时,终于有了结果。经过调解专班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答应各让一步,刘某同意将拦湖交还杨某承包经营,杨某同意给付捌万元,作为刘某的物品用具折价、鱼塘周边改造及损失等费用的补偿,双方达成共识,签写了调解协议。

    调解点评

    本案中,调解人员运用了情理法并用、公开召开调解会议、人民调解文化(谚语)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多年积压的矛盾纠纷案终于得以顺利化解。同时,调解员通过召开公开调解会议,让参与调解的村民群众通过本案的处理,获得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机会,为进一步减少民间纠纷奠定基础。(湖北省赤壁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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