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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打工受工伤 法援维权获补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2-2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12月25日讯  通讯员郭士萍报道  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香东村的王某因长期从事井下煤矿工作,患煤工尘肺贰期,丧失劳动能力。王某家庭十分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走进了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经审查,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为其办理了手续,并指派德豪律师事务所谢圣红律师为其办理此案。

    2010年王某因工受伤,2011年5月当事人王某被宜昌市疾病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2011年6月王某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用工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并经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2012年8月24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王某为工伤伤残肆级。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高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不对王某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谢律师承接此案后,及时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应诉,积极为受援人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煤矿公司在起诉书中指证王某最后工作岗位不是在其公司工作,而只是曾经在其公司工作过,且由于煤矿工作的特殊性,公司职工流动性非常大,2000年至2012年,王某也曾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公司不可能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谢律师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劳动仲裁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时间点入手,查得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有实际的缴费工资,为每月1200元,同时申请医保局调查2008、2009、2010年缴费工资的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历时近2年时间,通过法定程序,和对方用法律准则交涉、协调,以证据说服对方,为王某维护合法权益。经过法院数次的审理调解,双方最终当事人达成协议,对方一次性赔偿当受援人12万元,分二次补偿到位,受援人不再要求其他经济赔偿。(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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