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4年12月24日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建立健全苏州市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校园发生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校方不得私自协商处理,应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学生等与校方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直接以非正当程序向校方要求赔偿,这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文件明确,到2015年年底,市、县级市(区)两级全部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及家长,都应当按程序解决校园纠纷。而作出1万以上的金额限定,一方面是有助于维护校园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三方的优势,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意见还就调委会工作经费、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受理时限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调委会工作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把校园纠纷调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当事人提出的校园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校园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据悉,目前“苏州市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已经完成,月底将正式成立。(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基层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