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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是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2-2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石先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中对“公正司法”进行了深刻论述,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述高瞻远瞩,意义深远。

     

    一、“公正司法”的理解

    “公正司法”就是在司法活动中确保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历来为人类社会所追求和崇尚。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司法公正是指诉讼构成之公正,即诉讼过程的公正及诉讼结果的公正两方面的有机结合,诉讼过程的公正即指诉讼程序的公正或正当,诉讼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

     

    二、“公正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十一个方面的要求,也就是“十一个坚持”,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可见,“公正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是新时代法治工作的“十六字方针”,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公正司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比,其有了新时代的崭新内涵。

    “科学立法”强调提高立法的质量,“有法可依”侧重于立法的数量,实现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的转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立法理论,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工作的进步。“科学立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着眼于立法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对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推进“科学立法”,第一,要完善立法体制。我国实行的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指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而“两级”指的是中央和地方这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是指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宪法、立法法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但还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完善。要运用科学的方式,坚持立、改、废、释、纂多种方式并举,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第二,“科学立法”要坚持三大基本原则。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第三,“科学立法”要设定科学的立法程序,要推动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使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还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公开化,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等过程应让公众知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法学专家及社会各界的广大公民参与到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来。“严格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的利益,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列宁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罢了”。“公正司法”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就是全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民守法”就是守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我们要坚定“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法律人来讲尤其要强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三、“公正司法”的必要性

    之所以强调“公正司法”,是因为,首先,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都有了法律遵循,但是总有人试图获得非法超额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犯罪,这就需要通过司法予以矫正,让其重新回归到法律的正确轨道上来。其次,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实现实体法律的正义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的法律都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公正和正义的集中体现。如何把这些良法善治落到实处?司法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忠实完整地体现实体法的正义性,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正司法是实体法正义性的本质要求。反之,如果司法不公,则会扭曲实体法的内涵和精神。再次,公正司法是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三大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再如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等等。最后,公正司法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公正的司法可以对其他非讼方式起到示范、感召和促进的作用,带动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人民调解等的发展。公正司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正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四、如何实现“公正司法”

    实现公正司法应当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第一,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其工作的机构是人民法院,法官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官理所当然应当司法为民。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根本宗旨,自有人民司法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司法工作始终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二是在审判中不轻信口供,不简单机械地执法,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一般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把判决和民事调解结合起来;三是审判方式采用“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诉讼手续简便易行,方便群众。马锡五有一个好的工作习惯,就是把办公用品装在马褡子里,经常到下面去转,边走边做社会调查,转到哪里,就在哪里办公,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他都是在这个“流动办公室”里度过的。司法为民的传统应当坚持并且发扬光大。

    第二,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落实长效机制。关于树立法治观念。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教授李龙主张,法治观念是一定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同、崇尚和遵守,法治观念存在于人们以现有法律制度构筑法治思想的过程和法治状态得以实现时与法治现实交互作用的法律意识之中。笔者认为,法治观念具体包括忠诚观念、执法为民的人本观念、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观念、理性与平和的观念、规范与和谐的观念、客观与中立的观念、证据与清廉的观念、诚信与勤勉的观念等。

    关于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培养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期提出和形成的一个全新概念和全新理论,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是否能够真正坚持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衡量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法律逻辑、法治理念来分析、评判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一,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精神为内核、法治方式为表现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核心与法治的核心相同。其二,法治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带有强烈的规范性和程序性特点。其三,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公平正义。法治是规则之治,更是良法之治,而良法的标准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追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体系。我们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尺度,使得各方主体实现各得其所的诉求。只有以此为价值追求,才能培养和形成法治思维,才能指导人们按照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关于落实长效机制,就是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三,注重程序的科学性。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为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注重程序的科学性。

    一是应当确立程序的独立价值,诉讼过程本身和从该过程获得的判决结果已经分离而获得了独立的价值。由此,程序保障也就从传统上依赖于实体转为强调保障当事人能够参加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本身应处于积极的运行状态,当事人和法官应共同支配程序的进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和依据。

    二是要注重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在现代诉讼中,要运用大量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使诉讼建立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在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中,现代技术也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其为司法活动提供先进技术手段的巨大价值。如在认定事实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已大大增强了人们认定证据的能力,借助微电子技术、计算技术、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医学技术、摄影技术、光学、化学及物理学方法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查获证据,认定事实。

    三是科学处理诉讼各环节的关系,如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和监督各环节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审判结合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第四,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我们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及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法官恪守职业道德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司法工作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还要具备合道德性。这是由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致性、互动性所决定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强烈的法律意识,而且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包括道德意志力、道德判断力等因素在内的司法伦理道德水准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只有严守职业道德,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要特别注重司法的中立性。法官能否中立是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尺,司法的中立性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司法中立性原则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支柱性原则。法官的中立性需要有三项制度性标准作为保障:一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判断者;二是裁判者与裁判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私人的利害关系;三是在抗辩过程中,法官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有一系列制度保证中立原则的贯彻,如法官的资格认定制度、人身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多元监督制度以及公开听证制度等。

    第五,严厉惩治司法腐败。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对司法腐败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压态势,确保政法队伍的清正廉洁。所谓廉洁,是清廉洁白的意思,与贪污一词相对立。《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见,廉洁是指不受贿、不贪财、立身洁白的意思。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常说“清介自守”“清白无瑕”“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赞美的就是廉洁的品德。“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一古代《官箴》,真可谓字字警策,句句药石。古往今来,人们之所以景仰包公式的人物,原因之一就在于包公的公正清廉。政法干警的道德修养则应当更加提高一层境界,加强修养,慎独自律,拒绝诱惑,清正廉洁。

    公正司法是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到司法为民,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实际行动描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加灿烂的明天!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发表于《法治时代》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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