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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出售个人银行卡非法获利被判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1-2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陈立平)近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明,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QQ兼职群中看见有人以5000元的价格收买银行卡,便添加了对方QQ号。明知对方收买银行卡用于转流水,仍然多次要价,最终对方同意以24,000元的价格收买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张银行卡。经统计,该银行账户在2022年2月23日期间共转移资金两百万余元。

    经审理,法官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广大公民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供稿单位:四川省青川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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