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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置换引纠纷 法律顾问调解促和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1-12-22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2月22日讯(陈珠凤)2021年6月,洪塘村村民苏某向该村法律顾问张晓峰律师咨询,称其多年前,与本村村民陈某双方口头约定,将位于下尾坂的0.1亩土地与陈某位于下尾浪的0.1亩土地对换,双方对换后,苏某将土地开挖成鱼塘,陈某现在反悔不想置换了,多次找苏某协商要回土地。

    张律师充分了解苏某的情况后,立即与对方陈某进行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给双方进行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其次告知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速的解决问题,随着调解的深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位于下尾浪的0.1亩土地永久承租租金119000元由苏某支付,并签订土地永久承包合同书,本起纠纷就此化解。(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东孚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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