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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被欠工资 律师顾问来解答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30日讯(陈珠凤)2021年3月,柯某向后柯村法律顾问林伟国咨询劳资纠纷问题。柯某于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8日在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处工作,任技术总监。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柯某同时也是持有公司30%股份的股东。公司由于经营问题,工资发放断断续续,不能及时全额发放。因公司拖欠该柯某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工资82422.93元,2020年7月18日,柯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82422.93元,但公司一直未支付。

    林律师了解到这些情况后,首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给柯某进行分析,公司拖欠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建议柯某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

    近日林律师接到柯某的感谢电话,柯某通过林律师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审理后,最终柯某关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得到支持,柯某也收到该笔补偿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东孚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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