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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强公证助力银行,实现债权方便快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1-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27日讯(李先明)11月26日,陈某和赵某夫妻俩与A银行的业务经理李某一起来到永兴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经协商,李某代表银行与陈某和赵某夫妻俩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双方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赋予强制执行条款。陈某和赵某夫妻俩在《补充协议》中承诺:若未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还款义务,自愿放弃诉权,接受银行方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今年初,A银行为保障债权,提升贷款清收率,促使借款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的副行长廖某带领一批业务骨干到永兴县公证处,咨询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相关事宜,并与公证处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公证处为方便借款人融资,为快捷实现银行债权,开通了绿色服务通道。

    【公证员寄语】与诉讼相比,赋强公证有以下三个优势:

    一、提高贷款清收效率。采用诉讼程序清收贷款,从起诉到取得终审判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往往一件很简单的清收案件变得持日旷久。而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节省了清收贷款的时间,同时,也节约了银行的清收成本。

    二、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因此,一件案件的判结,国家付出的司法资源是巨大的。而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三、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打消了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增强了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同时也节约了参与诉讼的时间,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湖南省永兴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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