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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井市公证处普法宣讲进行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1-2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21日讯(李勇)龙井市公证处立足公证服务本职工作,以公证业务办理为宣传阵地,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百姓通过法律手段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收效显著。

    龙井市公证在注重提供优质公证服务的同时,兼顾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受理业务时开展法律解读、法律宣传的工作,深受百姓赞誉。“这明明就是我们自己买的房子,就是登记在父母名下,现在老人走了,理所应当就是我们继承,跟其他子女有什么关系……”;“这个房子老人在的时候就说了要给孙子,现在我们这些做子女的都同意不要,给孙子就行,你们就给这样办了吧……”;“这房子是我哥生前的个人财产,现在他不在了就应该我这个做弟弟的继承,跟我哥后来找的女的没啥关系……”以上的一幕幕就是龙井市公证处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很普通的现象。

    公证处在受理业务时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一方面要严格审核各项申请材料,更主要的是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的解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尽管购买房屋由子女出资,但是登记在老人名下,从房屋继承公证的角度来看:只能依照房产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来确定房屋属性,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只能按照老人的遗产来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尽管孙子女跟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非常亲近,乃至于人们常说“隔代亲都超过了子女亲”,“想孙子不想儿子”之类的话也经常从老人的口中讲出。但是,我国继承法中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序列当中,如果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只能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并不是说父母的财产子女都不要,就会当然的由孙子来继承,因为单纯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孙子女根本不是继承人,当然就谈不上继承一说。

    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会根据事实的发生引起属性的变化,之前所述的“哥哥生前个人的财产”即属此列。哥哥在世时,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当然为个人财产,但是因为发生了哥哥死亡这一事实,同样的财产发生了属性的变化由“哥哥生前个人的财产”变为“哥哥的遗产”,对于婚前个人财产配偶是没有所有权的,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权利继承死者的遗产,也就是说哥哥在世时,嫂子跟“哥哥生前个人的财产”,但是哥哥不在了,嫂子有权利继承“哥哥的遗产”。

    龙井市公证处今后将根据百姓对公证业务的需求,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同时也将通过百姓身边的的媒体进行宣传,履行好公证行业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吉林省龙井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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