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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河县公证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0-09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0月9日讯(石森权我们国家的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公证工作。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公证暂行条例》,为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目标,明确了公证改革的方向。近年来,我县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公证体制机制等原因,我县公证工作在规范发展、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等方面还有许多的不足,以下是笔者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剑河县公证工作概况

    1、基本情况:剑河县有公证处1家,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公证员2名,公证辅助人员1名。

    2、剑河县公证处的体制情况: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于1998年改为事业单位。

    3、公证人员构成情况: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2名公证员,1名是县司法局的公务员编制,1名为公证辅助人员为事业编制。

    4、近三年办证情况: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2015年办证242件、收费214841.00元;2016年办证222件、收费132547.00元;2017年办证192件、收费47719.00元。

    5、资产情况: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办事窗口2个,目前没有办证交通工具。

    二、由行政编制人员兼任公证员的利弊

    属于事业编制的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由行政编制公证员兼任工作中存在的利弊:一是由于公证员是公务员,不担心工资发不出的问题,在办证过程中相对来说不会牺牲原则去创收,也就是说心态会好些;二是行政体制内的公证处与相关单位沟通容易些;三是县司法局对公证处的人、财、物的控制,按一般的股室来处理,行政干预较大,难发挥出公证处的积极性;四是公证处的工作压力大、责任大,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公证员看不到前景,不能静下心来做好工作。

    三、当前公证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公证行业准入门槛高,现有公证员少,且部分年龄偏大,人员结构断层,需增加人员,但公证处现有体制、规模、待遇等,都难以吸收和留住人才。

    二是因为缺少足够的政策及法律支持,我国的《公证法》及其他实体法没有对公证事项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就目前来讲,我国只有少数几个部门对银行存款继承、房产继承等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大多数的公证事项都需要借助协调争取等方式解决,加了工作开展的难度;

    三是我国没有做好公证宣传工作,公证作为一项具有预防作用的制度,科学合理的公证办理能够起到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甚至防止纠纷的作用,但我国仍有很多群众不清楚公证办理的意义及作用。

    四是公证处要参加的中心工作太多,政府对公证的不了解,有什么事都想让公证参加,本来公证处人员就少,占用了正常的办证时间,群众满意度不高。

    五是在我国《公证法》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工商、民政等机关、团体以及个人很少有能够配合公证处核实要求的,一方面加大了公证处开展业务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当事人所承担的负担。

    四、公证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编制部门根据贵州省剑河县公证处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公证处事业单位的事业性质和级别,明确县级公证处属于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是建议公证处设立公证处领导岗位、公证员岗位和公证员助理岗位三类。

    三是根据公证处规范化建设要求,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支持原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纳入事业编制的公证员时,在同等所具备的条件基础上有优先权。

    四是建议改制的公证处,其收入分配应由公证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建立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激励奖励机制,由省、州层面出台相应的收入分配奖罚标准规定,以增加公证人员的收入,调动积极性,吸收和留住人才。

    五是建议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改制的公证处应该独立于司法局,包括人、财、物,独立办公,司法行政机关只已发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公证处的资产有公证处自行管理。(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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