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9月30日讯(李葳)2018年9月26日,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18]157号)文件,我处于2018年9月29日组织全体公证人员学习了该文件精神,会议由公证处主任陈北秋主持。
会上,陈北秋主任带领大家学习了文件精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我处要坚决落实好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各项要求,坚持“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公证人员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不得将公证机构的核查义务转嫁给当事人,对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或者办证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互矛盾,办理公证存在较大风险等情况,承办公证员认为确需办证群众提供清单之外证明材料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报经公证处主任审定后,可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所有公证人员清楚证明清单中列明的各类证明的开具途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证明材料的,不得简单拒绝受理,应告知办证群众证明材料的获得途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为群众办证提供便利。(四川省筠连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