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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知识产权保护,节约社会维权成本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9-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9月27日讯(李先明)随着世界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经济的高速融合,为了保护自身的竞争优势,世界各国愈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也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新时期,恰当地运用公证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节约社会维权成本。湖南省永兴县公证处与时俱进,在公证实务中,争当知识产权保护的践行者。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打火机生产企业,其研发的新产品上市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保护知识产权,甲公司将该新产品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前不久,甲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使用该公司拥有专利的相似产品,甲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相似产品是由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乙公司生产的,而且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所用照片和对产品特性介绍与甲公司产品几乎一模一样。甲公司打算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担心一旦起诉,乙公司会把网站上的内容删除掉,于是甲公司向永兴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页公证。

    【案例二】丙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品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家用电器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产品销量一直很好。可是,近段时间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电话。丙公司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有些地方的不良商家正在销售假冒公司品牌的劣质产品。丙公司打算对不良商家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又怕不良商家拒不承认售假行为,于是就向永兴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行为公证。

    【公证员寄语】

    公证机构是完全独立的法律服务主体,与法院的判决文书、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等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服务作用尤为明显,《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知度、认可度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相关法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在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公证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湖南省永兴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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