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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河县关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8-1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8月17日讯(黄仁贤)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实效,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在维护剑河县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剑河县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创新,进一步在全县全面丰富、发展、推广 “三化治理·温馨调解”剑河经验,做好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专业行业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设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机制建设方面工作,扎实构筑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平安剑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主要作法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网络机制。

    一是健全调解组织机构。建全和完善县、乡、村、专业行业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目前,剑河县已建村(居、社区)调委会180个,人民调解员总数908人;应建乡镇(街道)调委会13个,已建13个,乡镇(街道)调委会人民调解员总数158人;已建县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挥中心一个,调解员人数21人;已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3个,调解人员总数179人。我县共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225个,人民调解员总数1266人。

    二是成立剑河县矛盾纠纷协调化解集中指挥中心。成立县级矛盾纠纷协调化解集中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指挥全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下设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另下设有山林土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移民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十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专家组,负责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和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化解不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二)推行“十心六法”温馨调解工作模式。

    充分运用“三化治理·温馨调解”剑河经验“十心六法”,即“十心”(精心、用心、细心、关心、虚心、诚心、耐心、倾心、公心、恒心),六调做法(梯次调解法、民俗调解法、五老调解法、专家调解法、流动调解法、联动调解法)为支撑的调解模式,并将“六调做法”贯穿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中,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和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镇、跨行业重大纠纷由部门牵头,县级矛盾纠纷协调化解集中指挥中心协调专家组联合调处。涉及到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各级调处组织分流到部门限期调处。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久调未决的疑难纠纷,由县级矛盾纠纷协调化解集中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实行联合调解,制定调处方案,确保调处成功。调解成功的案件,尽量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县法院创新“333”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近年来,剑河县人民法院按照“防范风险,诉调对接,多元化解,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结合全县矛盾纠纷多元排查化解工作规范的要求,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推出人民法院“333”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快捷化解,从而降低群众办事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显著提升,法院工作满意度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一是建立“三级平台”,即县、乡、村三级平台。在县级法院设立县综治网格信息端口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并实现与乡村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的诉调对接,在立案大厅设立诉调对接窗口,明确专人负责诉调接待、法律咨询、立案审查工作,在乡级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在村级建立司法工作联络站。

    二是注重“三个时段”,即诉前、诉中、诉后三个时段。首先是诉前对接,矛盾纠纷进入法院立案审查时,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先行调解。其次是诉中对接,在审理阶段适时与乡村、部门进行对接,实现联动调解。再次是诉后对接,审结后及时向乡村和部门通报案情,共同向当事人作判后释明工作,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实现案结事好。

    三是推出“三个抓手”,即司法指导、委托调解、司法确认。首先是司法指导,在每个村居明确一名法官作为司法联络员,负责对民间调解进行法律指导。其次是委托调解,是人民法院将在诉讼中的较为专业或在农村有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群体纠纷,征求当事入意见后委托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第三是司法确认,这也是诉调对接的核心。创新剑河“零收费、防反悔、可执行、促和谐”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工作思路,在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中的重大纠纷达成协议后,由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在两天内对协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认为协议合法、真实的作出书面民事裁定确认其效力,赋予非诉案件纠纷化解方式与诉诉同等的法律效力,认为协议内容不合法或违背法律规定的可退回调解组织再次组织调解或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司法成本,提高非诉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二、当前剑河县诉前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宣传不到位,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存在误区,许多当事人甚至根本不知道何谓诉前调解,不愿意接受诉前调解。甚至达成调解协议后却不自动履行,从而导致一些调解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使群众对诉前调解的案件信赖度不高。

    2、诉前调解人员力量薄弱,目前我县法院诉前调解有一间办公室,没有配备专职诉前调解人员,故在立案法官的配备上,侧重于对审判业务熟悉,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立案工作,通过受理立案登记的诉前释明和调解,让当事人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和选择是否继续诉讼,同意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众多的纠纷案件,在调解中难免受到制约,影响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3、诉前调解工作与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联动机制薄弱,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参与调解联动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参与调解联动化解社会纠纷时,没有得到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制度支持。

    三、下步推进剑河县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

    1、加大对法院诉前调解的宣传力度,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互动,深化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中调解的有机结合,让群众对诉前调解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明确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地位。

    2、抽调调解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到诉前调解工作中来开展工作,不定期的对诉前调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3、明确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诉前调解中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加大对调解案子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群众对法院信赖度。

    4、树立“大调解”理念,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积极推动和有关部门、乡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纠纷调处机制。(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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