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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剑河县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7-07-2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7月26日讯(万明辉)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且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尽可能地保障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

    剑河县法律援助制度自1999年建立以来,在保障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方面做出了功不可抹的贡献,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同样也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剑河县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仍在一段时间内困扰和制约着剑河县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当前剑河县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目前,剑河县名义上虽有法律援助机构22个,其中:县法援中心1个;乡镇(街道办)法援工作站13个;县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人武部、县看守所、县工商联、县非社组织、县老龄委等8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仅有一个编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制;乡镇(街道办)法援工作站13个均为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兼,而且每个司法所编制基本上是一人,目前剑河县各基层司法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既要负责辖区纠纷调解、普法宣传、刑释解戒和安置帮教等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无疑增加其工作量,心有余而力不足,影响工作效率;8个部门法援工作站联络员均为兼职。另外,剑河县仅有1个律师事务所且仅有一名律师、1个合伙制法律服务所仅有三名法律工作者、还有2个均由公务员兼职的法律服务所。以上法援工作站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业务参差不齐,法律业务精通人员较少,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在介入时间上已前移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剑河县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能满足辖区法律援助工作需求。

    近年来,剑河县法律援助咨询(包括电话、QQ等)和案件受理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援助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工伤、交通、医疗事故、征地拆迁、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等,还有部队、监所、工会、妇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通过文件形式将不属于《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援助范围的一定内容和对象列为援助范围等,致法律援助范围和对象有了极大的扩大,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而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剑河县法律援助中心虽尽力而行,但仍难以做到“应援尽援”。

    二、剑河县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近年来,剑河县法律援助案件逐年增加,供需矛盾日愈突出。据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调查了解,剑河县有28万人口,现有近万人的外来流动人口和数万人常驻人口的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以及还有部分低收入人群,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求助法援意愿,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害怕打官司时间长、程序多,或打不起官司、不愿出钱打官司,以致不想、打消或被动求助法援。按这一指标测算,每年将进入诉讼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预计达300件以上,但在现有的人力、财力情况下,剑河县每年实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150件上下,仅占应援助案件总数的50%左右,与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和广大群众的期望值存在差距。

    (二)办案经费保障不足。剑河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靠政府拨付。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三种,一是由同级政府拨付。其中,2015年县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2万元;2016年拨付2万元。二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2015年和2016年中央补助剑河县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均为14万元。也就是说近两年来,各级政府年拨付剑河县法律援助经费共16万元。经统计,每年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和基本公用经费占3-4万元,仅剩余12-13万元用于兑现办案补贴。经费保障不足可见一斑。

    (三)部门协作不够强劲。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残联等部门及工、青、妇、团等社会团体同样也应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较好完成法援任务。但现实中就存在有些部门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认识不足,对法律援助工作支持乏力、配合不够,造成工作上的缺位,甚至在法律援助的调查取证环节索要证明等方式还从中作梗,导致律师、法律工作者工作难度加大,影响办案进度,因而导致社会参与不多,部门协作联动不够强劲。

    (四)法宣效果有所欠缺。民众对法律援助的性质、程序、条件等还不够清楚,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还不够大。如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对其的认识也较模糊,还有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慈善行为,有的甚至认为为那些抢劫、杀人的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这是政府的职责。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是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另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还有一类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在介入时间上已前移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讯问而其法定监护人不到场时也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从调研的结果看,近这几年来,剑河县以上这类案件当事人(包括其家属)申请援助的几乎没有,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在各阶段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而且至少是三次,有些案件反复讯问的更多。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对策

    (一)扩大法援覆盖面。要本着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大、做强、做优的原则,应进一步放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根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未免过于窄狭,难以保障特殊情况确需法律援助而得不到法律援助。基于此,中办发〔2015〕37号文件《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对持有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精准扶贫户证”以及可证明是在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凡是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应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个人的经济困难标准可由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各村(居、社区)委会按照规定予以确认,以此来扩大法援覆盖面,缓解供需矛盾,力争实现应援尽援,缩短群众期望值与法援数量不够理想存在的差距。

    (二)增加法援工作经费。首先法援财政预算拨款应延伸至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和部门。目前,剑河县法援财政预算尚停留在县级财政预算和拨款上,州、省级财政仅按政法综治经费实行总预算,法律援助经费落实不具体,从而导致乡镇(街道办)辖区的法律援助站,村(居、社区)联络点工作开展不力,一些法援案件因经费紧张而较多地流于形式。因而,乡镇(街道办)财政应切实落实中央、省、州精神,确保法援经费运转,落实法援经费单独预算,专款专用,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办)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解决基层法律援助的实际困难。其次要适度增加案件补助,根据案件的路程、难易程序做出适当调整,提高标准,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工作积极性。经调研了解,2017年上旬,贵州省司法厅已对原来制定的《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将得到大幅度提高,补贴范围将覆盖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民事、行政、仲裁和申请执行案件;代写法律文书、法律援助值班;二审、再审、申诉阶段。

    (三)促进部门协调沟通。要依托各级各部门力量和现有乡镇(街道办)、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资源,加强协作配合、沟通联络,完善司法救助相衔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良性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解决部门之间在工作配合上的“断档”问题。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促成公安、民政、扶贫、林业、工商、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档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给予支持,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大法援宣传力度。法律援助工作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但是,剑河县法律援助制度毕竟还处在雏形阶段,起步晚,需要进一步大力宣传。因此,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广告、报纸、刊物、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特别要多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宣传方法可以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扩大宣传渠道,通过对学生的法律援助宣传,使学生及其家庭成员都能了解法律援助;通过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培训,使其提高对法援重要性的认识。也可以利用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势条件,通过积极组织和参与看望经济困难的受援人活动、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活动等,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树立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正面形象。通过宣传,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一方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政府责任,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另一方面,通过执法部门宣传学习,加快掌握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弱势群众“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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