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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9-28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9月21日,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两类人员”工作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肩负职责、积极推进。

      《意见》明确,要根据我省实际,力争用3-5年时间在我省扶持培育一批热心帮教、运作规范、功能完备、作用明显,能够承接帮教“两类人员”工作的社会组织;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多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教工作,“两类人员”再犯罪率明显降低的工作目标。

      《意见》要求,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帮教“两类人员”工作的组织引导。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经济组织、群团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帮教基础力量,鼓励他们继续发挥帮教作用。二是积极培育承接帮教工作的专业社会组织,在基础条件较好、帮教对象比较集中的地方,试点扶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推广。三是鼓励相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结合自身能力,针对“两类人员”需求,提供多样化、专业性、高品质的社会服务。四是加强以社区为基础、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帮教“两类人员”工作联动机制建设。五是大力倡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帮教“两类人员”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帮教“两类人员”工作的政策支持。一是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方式,统筹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矫正机构等公共服务资源,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便利。二是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帮教工作服务的配套制度,为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提供制度化渠道。三是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参与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四是建立健全帮教“两类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保障机制。

      《意见》要求,要强化对社会组织参与帮教“两类人员”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是积极推动帮教“两类人员”工作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在我省城乡基层社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相应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二是有效推进政府购买帮教服务项目的开发和组织实施,根据帮教工作的实际需求,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有序参与帮教服务。三是不断发展帮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扎实推进帮教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积极组建各类帮教志愿服务组织,逐步实现对全省“两类人员”帮教服务工作的全覆盖。四是切实加强对帮教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对参与帮教服务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爱心人士开展帮教政策、帮教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推进第三方评价模式,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帮教效果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好的优先扶持,对不宜继续参与帮教工作的及时终止。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参与帮教“两类人员”工作的内容。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考核评价体系加以推动。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加大工作宣传,引导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帮教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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