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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智全:认罪认罚从宽须把握两大关键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9-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司法人文关怀,符合司法人权保障的改革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明确,拟在京津沪渝等18个城市试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期限两年。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就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毋庸置疑,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让被告人自觉接受改造,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符合司法文明的内涵,不但彰显了司法理性,而且也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有利于司法人权的充分保障。

    然而,如同硬币具有两面性一样,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彰显司法文明和进步的同时,如果把关不严,也容易引发司法腐败,对公平正义造成实质性的戕害。故此,在推行这一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把握好公平正义不受伤害和避免司法腐败两大关键点,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针对性。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价值,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进行。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刑罚的宽严相济功能。如何找准“宽”与“严”之间的平衡点,则成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关键。如果一味强调“从宽”,那么就必然会偏离公平正义的正常轨道;反之,过分强调“从严”,又与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相悖。实际上,宽严相济的分寸把握,更多地考验着司法智慧。这就要求案件裁判者始终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原则,准确把握“从宽”“从严”的界限,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从而不偏不倚地对个案作出公正裁判。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法官在裁判刑事个案时,往往对“从严”的标准把握得过于审慎,而对“从宽”的把握则有“从松”倾向,有时甚至为了迎合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而不惜降低证明标准。这些情形的客观存在,更需要裁判者找准平衡点,尤其对于一些罪行极其深重、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应纳入从宽处罚的范畴。如此,才能确保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直接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不可避免地面临者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严峻考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避免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审判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最不容忽视的是,个别忘记职业操守的法官,可能会因为利益的冲突或人情世故,以宽严相济为幌子进行枉法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在坚守司法底线的同时,还需要强化监督,确保法官顶得住压力和干扰,经得起诱惑,能够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公正公平地作出裁判,避免“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总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司法人文关怀,符合司法人权保障的改革趋势。在充分肯定其改革价值取向的同时,更要注意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损害公平正义和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两个关键点,并以此为突破口,努力让制度拾遗补缺,才能真正有效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至于剑走偏锋,成为危害公平正义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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