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1年11月22日讯 通讯员杨洁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哈某将为自己不兑现承诺的行为使10000元定金化为泡影。
原告哈某欲购买被告杨某的平房一套,二人商议好哈某交给杨某定金10000元,杨某不得把房屋出售给他人。过了一段时间,哈某迟迟未做出购买房屋的行为,又有他人欲购买杨某房屋,杨某便催促哈某,哈某表示一定会购买杨某的房屋,并给杨某出具证明,声称在一定期限内若不购买此房屋,便愿意自动放弃10000元定金。在约定好的期限内,哈某仍未做出购买房屋的行为,杨某便将房屋转卖于他人,哈某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10000元定金。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法律规定,因杨某出具证明证实哈某若在一定期限内不做出购买房屋的行为,便自动放弃定金的事实,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判决驳回哈某的诉讼请求。
这件案件也警示大家,对他人许下的承诺要及时兑现,实在因客观原因不能兑现的,与对方协商解决。(新疆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