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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岳西县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6-05-04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6年5月4日讯   通讯员蒋先玲 陈继文报道  日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原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并就受害人的损失重新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初,岳西县储某某驾驶机动车将胡某某刮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岳西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9月初,经岳西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除去储某某前期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储某某再一次性支付胡某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三万元。后胡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胡某某的损失数额达九万余元,胡某某以先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的损失。

    【争议焦点】1、原调解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撤销调解协议书,并重新作出判决。

    【简要评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法律意义包刮以下几点:

     1、取得过多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签订的合同。

     2、由于以上因素导致了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3、构成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原告胡某某受伤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由此看出,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相当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应获得的相关赔偿数额达九万余元,而原先双方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其赔偿数额仅三万元,不到实际损失的三分之一,两者数额相差太大,完全符合民法中有关“显失公平”的基本原理,构成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可予以撤销。

    二、原告胡某某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不懂法律,熟知法律的公安部门在主持调解时,也未告知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后原告通过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告还应赔偿原告胡某某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原调解协议书中,有关赔偿项目十分明确,仅指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三万元,不包刮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因此原告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承办结果】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构成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并就原告胡某某的损失作出重新认定,判决被告储某某赔偿原告胡某某86788元,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安徽省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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