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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4年受理司法重整案34件 成财务危机企业重生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2011年11月15日电 (记者 李飞云)  浙江省高院15日发布消息,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至今年9月份,浙江法院共受理了34件企业司法重整案件,成为一些信誉好、无形资产高的企业在发生财务危机时的重生之门。
      截至今年9月份,浙江法院共受理了34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重整案件。其中2007年受理1件,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6件,2010年受理8件,2011年1月——9月受理7件。
      比较知名的如:《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通过重整计划并实现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ST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浙江省首例金融机构重整案——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国内最大的民营企业重整案——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浙江首例房地产公司重整——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保留传统企业破产法的核心——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还增加规定了司法和解和司法重整制度。
      司法重整,就是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下,对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进行债务清偿与营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再生的诉讼活动和相关的制度安排。
      今年1至6月,浙江新增中小企业5万多家,消失1万多家。浙江中小企业总体还在增加,但公众更多的注意力还是在那消失的1万多家上。尽管浙江工商局长郑宇民一再强调,浙江80万企业,非正常倒闭的只有244家。
      衢州丰华木业、温州锦潮电器集团、江南皮革、台州珠光集团浙江钢构等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或跑路或失踪,甚至选择自杀。温州当地最大的眼镜商——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的失踪和重返,更是引发中小企业倒闭潮的热议。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今天在发布会上表示,司法重整是在法院监督下,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法挽救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维持就业和保护投资,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而并非一些企业把司法重整程序误认为就是破产清算、‘企业倒灶’,一些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主选择‘跑路’出走,和不能正确理解司法重整程序的功能都不无关系。”章恒筑说道。
      他还解释说,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司法重整程序还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尤其是无形资产高的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更适合司法重整,“在浙江已经审结的重整如金信信托、华辰君临等案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了100%,债权人利益在重整中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遍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并均得以兑现。
      “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司法重整是衡量市场化程度的指标,被国际上市场化成熟度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章恒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8年4月,浙江省高院就调研中发现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情况,曾作《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浙江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提出三条原则,要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整、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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