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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3-30特大假酒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三年半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浙江在线

       2011年“3·30特大假酒案”有新进展。2011年11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贾某对制售假酒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份以来,贾某从他人处购买“五粮液”、“茅台”、“水井坊”、“剑南春”等知名白酒的相同注册商标标识、空酒瓶等,在瓯海区郭溪街道上社村富强西路制假窝点内,用低价的“尖庄”白酒灌入“五粮液”、“古井贡”、“水井坊”、“剑南春”等的空酒瓶中,装瓶之后贴上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销售。据查实,贾某以200元/瓶或280元/瓶的价格,将48瓶假冒“茅台”和96瓶假冒“五粮液”销售给一些烟酒行或超市。
      3月30日下午,贾某位于郭溪街道富强西路的造假窝点、郭溪街道仙庄路和龙湾区状元生活区的两处仓库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1284瓶、假冒“水井坊”318瓶、假冒“茅台” 839瓶、假冒“古井贡” 138瓶。经鉴定,这些均为贴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涉案金额共计715640元。
      3月31日,贾某被警方刑拘;4月30日被依法逮捕。6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贾某被提起公诉。
      10月26日,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案情复杂案件延期再审。昨天上午,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贾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被问及“做假酒多少时间”时,贾某回答:“两三个月”。他说,假酒做好后,“下家”需要的话,他基本上都是送货上门。
      贾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贾某系初犯,制售假酒数量有限,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且在查处过程中,贾某很配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今年3月初,根据线索,温州都市报记者联合市长专线工作人员通过暗访,挖出了贾某制售假酒一案。市委相关领导曾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工商及相关部门加大面上的查处力度,对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移送法办,彻底追查假酒的流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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