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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学习案件过问追责实施办法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6-08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6月8日讯  通讯员王雅辉 刘高飞报道  “遇有检察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组织反贪全体干警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高检发纪﹝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学习会上,该院反贪干警认真研读了《实施办法》中的每一项规定,尤其对请托说情、打探案情和阻碍办案等情况进行了重点讨论和解读,充分理解了在案卷中及时如实记录领导插手办案、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打招呼、批条子”等行为的重要意义。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反贪干警专门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敏感案件和具有较为复杂社会背景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等容易出现的被“过问”处予以重点分析,并一一制定应对策略,强化了办案责任意识。在学习会上,该院要求反贪干警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同事和其他人“干预”办案的种种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时,还要求反贪干警严守办案纪律,以身作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通过对《实施办法》的学习,该院反贪干警认识到“两项规定”严明了纪律和规矩,明确了“红线”和“底线”,对破除潜规则,防止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引导预防作用,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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