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5月28日讯 通讯员戴燕报道 日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申诉案件中,发现兴义市人民法院一生效判决法律文书存在瑕疵,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补正司法瑕疵的检察建议。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将补正裁定书送达了检察院。
2015年5月7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罪犯杨某某申诉案件中发现,兴义市人民法院〔2012〕黔义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七行起诉指控事实和第三页倒数第三行经审理查明事实中,均载明“被告人杨某某携带菜刀窜至兴仁县格沙屯”,与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义检刑诉〔2012〕503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兴仁县格沙屯”不一致。经审查系该判决书的文字瑕疵。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出补正司法瑕疵检察建议。兴义市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书,及时对该瑕疵予以补正并于近日送达检察院。
据悉,这是高检院《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及三项配套办法实施以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补正司法瑕疵检察建议,也是该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职取得实效的具体体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