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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成首个合适成年人库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5-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5月27日讯  通讯员黄波 夏文亮报道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旨在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的成年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这一制度正式纳入法条。

    2013来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该院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因为异地、人口流动、交通不便和部分监护人缺乏责任心等原因不能到场的情况经常出现,严重影响证据合法性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为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建立合适成年人库,以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2013年初该院首先起草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职责和参加方式、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细化。随后,该院针对兴义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利用公、检、法、司联席会平台,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就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进行了交流、论证,并就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达成共识,会签了该文件。

    文件会签后,该院大胆践行并指导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积极运用,与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未保组织协作,先后在5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知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为全市合适成年人库的建立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2014年该院正式向兴义市政法委提出报告,请求以兴义市政法委的名义向党政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社会发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倡议书,征集合适成年人人选,成立兴义市“合适成年人成员库”。中共兴义市委政法委员会对该院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和支持,以兴政法〔2014〕37号文件印发了《关于成立兴义市“合适成年人成员库”的通知》,成立了包含优秀教师、团干部、法律志愿者、未保组织等共计164人的合适成年人库,该库在全市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成效显著。

    2013年以来,兴义市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一起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未到场而影响案件质量。此外,该院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签字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坚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合适成年人库的建立,为兴义市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也是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重大举措,对正确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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