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3月30日讯 通讯员高文祥报道 近日,甘肃省金塔县公证处根据金塔县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法对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金塔县金塔镇祁连街某处房屋执行行为及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金塔县公证处受理后,认真审查了提供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等证明材料,查明被执行人万某某因侵占房屋纠纷一案,依据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对万某某在金塔县金塔镇祁连街侵占的房屋依法进行强制执行,金塔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万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万某某于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搬出房屋。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万某某没有搬出该房屋,金塔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公告,责令万某某搬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直至执行当日万某某仍然没有搬出房屋。
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金塔县人民法院对万某某侵占的房屋依法进行强制执行。金塔县公证处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上午,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一名摄像人员随同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金塔县金塔镇祁连街,对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万某某侵占的房屋执行行为及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对房屋现状、房屋内财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作了现场工作笔录,财产登记清单,摄像人员对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金塔县金塔镇祁连街被侵占房屋执行行为过程及清点财产过程进行了摄像,形成录像带一盘,刻录DWD光盘2张,并依法出具了公证文书。
人民法院申请公证机构介入强制执行工作,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既证明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数量,又证明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从案件的执行效果来看,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消除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甘肃省金塔县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