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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公证让未婚夫妻吃下“定心丸”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1-2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1月21日讯  通讯员石连宝报道  戴红(化名)和魏明(化名)是同乡,从小青梅竹马。2012年大学毕业后双双回到家乡河北省卢龙县。戴红当了一名人民教师,魏明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在某乡镇工作。一对新人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

    双方家长、亲戚朋友都很看好他俩的婚姻。魏明的父母还出资46万元给小两口购买了一套楼房,登记在魏明的名下。戴红在娘家是独生女,家庭条件较好,其父母花费18万元将新房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具,还陪嫁了一辆车。

    可是,戴红及娘家人看着装修华丽的新房,想到房产证上仅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心里不免担忧。戴红的母亲忧虑地说:“我们陪嫁的装修费及家具就够买小半个新房了,况且还陪了一辆车,现在婚姻又不够稳定,谁能保证婚姻一辈子没变化?一旦有变故,我的闺女啥都没有了。房子是他们家的,但装修的花费是我们出的。而且车开的时间长了也不值几个钱。”

    魏明的父母非常通情达理,看出亲家母的担忧后,主动提出拟定协议,将车和装修费用分摊到房子上,对房子的产权进行约定,小两口各持一半,该协议由双方登记结婚时生效。于是,2014年1 月10日,戴红和魏明来到卢龙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公证员依据《公证程序》相关规定,让他们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明、协议等材料,通过审查后,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而后,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帮当事人解除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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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有关财产约定的协议,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财产清单,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那种热恋中的情人好面子不好开口,认为既然夫妻关系亲密无间又何必分出你我的传统观念,已逐步被理智开放的法制观念所代替,过去的那种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转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这种环境下,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显得尤为重要,既能够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预防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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