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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木乃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01-1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1月15日讯  通讯员张磊 徐传龙报道  “我这就给钱,千万不要判我拒执罪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巧用“拒执罪”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2年3月许某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由耿某作为其担保人,借款50000元用于养殖。合同到期后,许某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要求耿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于无奈,耿某向信用社清偿了许某的借款本息合计59000余元。后来,耿某多次向许某催要,但都无果。耿某起诉至吉木乃法院。吉木乃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判决被告许某偿还原告耿某人民币59283.72元。判决生效后,许某却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耿某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吉木乃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告知许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之后执行员再联系许某时,许某声称在外地谈生意,不方便回来处理此纠纷。随后执行员到各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许均无存款,到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也无车辆。

    经该院执行局合议研究,被执行人许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明显是规避执行行为,该院认为,许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判罪。执行员与被执行人许某联系后,并依法告知其“拒执罪”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律威慑力下,许某主动回来履行了继续义务。至此本案得以圆满执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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