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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生前债权妻子主张权利胜诉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7月23日讯    通讯员余静报道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乌苏市八十四户乡某某村村委会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及利息5663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杜某某于2008年11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杜某某生前于2001年为被告修建面积为198.88平方米的办公室一栋,工程总造价为99440元,此款被告仅支付了30440元,剩余工程款66000元未依约定时间即2002年10月前付清。2005年12月12日,被告向杜某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三年内分三期付清工程款66000元,杜某某身亡后其妻作为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剩余3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杜某某之妻,在杜某某去世后持有被告向杜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向被告索款,对此被告不持异议,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为债权人,当其权利未得到实现,依法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外债多无力偿还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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