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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调解】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调解平争议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09-29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司法调解即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它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值此“六五”普法工作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开展之际,各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司法调解的力度,以避免“民转刑”案件,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化解了矛盾与纠纷,从而促进了一方的和谐与稳定。司法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此,本频道特推出《司法调解》系列报道,以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真实的调解案例为主要报道内容,欢迎各地投稿——

     

        本网2014年7月18日讯  通讯员麦力报道  2013年11月4日,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许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碰撞,致使付某受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而司法鉴定所对付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后,得出结论: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损伤构成玖级伤残,伤后需误工期限300日,营养期需120日,护理期限120日,后续治理费15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付某住院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产生的费用等各类费用,付某要求由许某以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付某的伤残等级持异议,在代理人与公司协商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里,该院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鉴于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与事实相差不大,且考虑到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耐心地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由保险公司将相应的损失一次性直接支付给付某。
        案件点评:在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若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期过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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