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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师邮购虚假准字号药品 销售假药被判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6月20日讯  通讯员聂新春报道  经营药店的药师陈某为牟利不从正常渠道购药,竟邮购来假准字号的药品,尽管出售过程中对药品质量产生怀疑,却“掩耳盗铃”,未认真核实即陆续出售数件假药。2014年6月20日上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2年1月9日,陈某经营成立了肥西县紫蓬镇“农新药房”。有顾客拿着药瓶点名要购买“咳喘舒胶囊”这种药,但陈某到批发企业没有买到,就通过药瓶上的电话联系了山东所谓“山东鲁欣药业有限公司”,并以800元的价格邮购了1件(每件100瓶)。顾客来购买时,都反映该“咳喘舒胶囊”效果好。因为好卖,陈某又陆续邮购了4件,放在药房对外出售,还将其中的2件买给其他药房。看到药效这么好,陈某也怀疑过药品的成分有问题,但询问病人后,又没有发现其他不良后果,为了留住客源牟利,就没有进一步核实质量,继续销售。
        2013年4月1日,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陈某经营的药房,共计查获尚未销售的“咳喘舒胶囊”等药品100余盒。肥西县食药部门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无上述批准文号的“咳喘舒胶囊”。经发函当地食药部门核查发现,当地并无“山东鲁欣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陈某所销售虚假批准文号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陈某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在认识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未予认真核实药品质量而予以销售,放任假药流入市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并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作出以上判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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