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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0-24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刑事和解即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通过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对话协商,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由于刑事和解政策赋予了加害人和被害人一定的权利处分权,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让步,因而其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中规定的权限范围等。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且一般仅适用初犯、偶犯: 
      1.自诉案件。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侵占罪、遗弃罪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怎人,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案件均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案件。在自诉过程,被害人具有较大的处分权,本身就可以与犯罪人达成和解继而撤诉的权利。 
      2.未成年犯罪案件。这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特殊保护,以最大限度的挽救失足青少年。未成年的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实施的行为大多为冲动所为。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而刑事和解制度推行“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事化”,倡导社会化、社区性及公众参与,这与对有关未成年犯罪行为的规定的初衷相吻合。 
      3.过失犯罪案件。因过失犯罪案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教育、改造的难度相对较低,从矫正犯罪和实现犯罪人社会化的角度看,应当将这类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4.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若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官可更加广泛的适用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能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能让加害人改过自新,使原本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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