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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中几种特殊形式的“户”的认定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集体宿舍、独家院子与楼道、前店后院式场所是否属于“户”?
        首先,集体宿舍,人数比较多,流动性比较大,而且他人可以随便出入。所以整个房间不能完全排他,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不具备“户”的空间特征,因此集体宿舍不能成为“户”,因而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户”。但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对于长期居住者来说集体宿舍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家”没有什么区别,此时集体宿舍与多人为生活而共同租一间房屋没有什么区别,宜认定为“户”。
        其次,独家居民的院子和楼道与住宅紧密相连,系住宅的一部分。独家居民的楼道归属于一家,也属于私人住宅的一部分,在此实施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私人住宅与出租混合的情况,虽然对租房者来说,院子和楼道是“公用”的,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是对于房东来说,整栋房子都是其私宅,具有相对的空间私密性,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户”。
        再次,前院后店式场所,虽然其营业时间作为经营场所,具有公共场所的功能,但是由于非运营时间作为居民的生活场所,具有供家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所以这样的场所在非运营时间成为私人生活场所时,具备了“户”功能特征,此时进入实施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反观,这种场所在营业时间由于其流动性相当大,具有相对开放性,此时进入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所述,在认定“户”时,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本意 。“户”作为能够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的场所,须具有供人生活居住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本质特征,要严格把握“户”的基本内涵,不宜对其作扩张解释,否则必定造成司法不公、罪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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