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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欺诈方式签定合同解聘无权或补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青海日报

       编辑同志:


      8个月前,一家公司在招聘内部一个部门的高级白领时,明确要求必须有研究生学历。由于我只有专科学历,但却非常向往该职位,此前也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更相信自己完全能够胜任,遂谎称自己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应聘。公司通过初试、面试,从11名应聘者中选择了我,并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公司接到他人举报并通过查询得知真相后,当即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感到无奈只得服从,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被公司以我欺骗在先为由拒绝。


      请问:我究竟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读者 康 卉


      康卉读者:


      你无权要求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你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这里涉及一个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指的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故意做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用人单位因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许从某一程度上看,你确实能够胜任公司所招聘的职位,但你明知公司对被招聘人员具有特殊、明确的学历要求,明知自己不符合应聘条件,却故意隐瞒真相,谎称自己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提供虚假、伪造的文凭,诱使公司因基于错误认识,最终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当属其列。对于由于欺诈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同样指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即公司可以不受与你的劳动合同限制,随时可以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可以对你拒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其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另一方面,该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类情形中,也为包括解除无效劳动合同。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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