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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可判15年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1-27 来源: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昨日,民航局引用有关专家说法称,此类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按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即便如此,法律在现实操作中也存在一定困难。“法律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界定不明确,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邹建军说,“违法成本低是不法分子频繁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梳理近年来的类似事件发现,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不法分子,多被处以5至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而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谣言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

      2012年12月,备受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各方说法

      反恐专家 不排除有预谋行为

      针对昨日国内5架航班接到恐吓电话事件,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反恐专家李伟称,一般恐吓航班事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恶作剧行为。第二种是个人对社会不满进行报复。第三种是有组织的恐吓。从该事件看,5架航班几乎同时遭恐吓,因此不能排除该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如果是第三种情况,恐吓者的目的就是制造混乱与恐慌,扩大影响。

      李伟介绍,一般按照国际惯例,遇到恐吓后,航空公司会启动紧急程序,首先会了解航班的情况。如果航班尚未起飞,会紧急让旅客下机,安全部门对飞机进行全面安检。如果航班已经起飞,飞机会在最近的机场降落,起飞不久的飞机会选择返航,再进行全面安检。

      对于警方侦破该案件的难度,李伟认为,从国际上类似事件看,一般恐吓者都会找公共电话打电话恐吓,技术侦查方式很难派上用场。短时间内破案较为困难。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律师 航空公司不担赔偿责任

      尚权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分析后表示,为了处理突发事件,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应安排、引导、指挥旅客有序撤离,如果在撤离过程中出现旅客受伤等意外,则根据具体情况,旅客可向航空公司和机场索赔。

      王冠律师表示,因他人犯罪行为等造成的突发事件,导致航班延误,并非航空公司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新京报记者 林野

      航空公司

      一个“诈弹”致百万损失

      尽管“诈弹”事后也均被证明是“虚惊一场”,但对航空业和乘客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

      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总经理孙慧介绍,哪怕只有“苗头”,机场的排查也要3至4个小时。飞机紧急备降的损耗、调配飞机、安置旅客的费用,动辄就会造成数十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与违法行为影响之大相比,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一直面临“三就”难题:刑期规定就低、罚金数额就少、量刑结果就轻。去年10月,贵阳机场一旅客称“包里有炸药”,接受批评教育即被放行,三亚机场一乘客谎称带了炸弹,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误,最终也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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