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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民事诉讼法》亮点聚焦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2月18日讯    通讯员何维新 郭燕报道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新的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当前大多数省市区的小额标的诉讼规定大约是12000元。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新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裁决判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新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查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新的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费,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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