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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塑司法信仰 严守法治底线和人权底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2年11月23日讯  通讯员杨忠报道   10月31日,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大会在山东曹县人民会堂举行,20人在大会上被公开逮捕,曹县法院随后对部分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当地官方的说法,2000余人参加了大会。11月1日,这次大会引发网友质疑。南都记者注意到,当地官员在大会上称,公捕公判是该县公开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扩大教育面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当地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公捕公判在许多地方频频上演,少则“一年一度”,多则一年数次,并深得主管社会治安领导之心,认为此举能震慑犯罪、扩大教育,同时也有向民众表功的意味。而如此形式却与法治的尊严相去甚远,在法治的层面上,公民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让罪犯或嫌犯游街示众,是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背离,更是野蛮刑事观念在当下的惊人展示。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新刑诉法总则中也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或嫌犯推到公捕公判大会上示众,无形之中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侮辱了他们的人格尊严。从法律上来说,嫌犯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人身权和人格权在内。即使对于罪犯,除了付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法律代价外,其人格尊严仍应当受到保护,并不能因为他违法犯罪就应当剥夺他的一切权利。他要接受的是法律的制裁,而不是遭受人格上的羞辱。  

        其次,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而今,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示众,显然与通知规定相违背。无论公捕或公判,都是采取“示众“的形式,是一种法外之刑。尽管两法一部有这样的规定,但一些司法机关依旧走在公捕公判的道路上不能自拔。这说明在司法领域内,对于执行层面的监督还是需要进一步落实,否则,这样的公捕公判还会继续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违背中国法治社会进步的步伐。

        再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召开公捕大会,显然是在定罪之前。殊不知,在没有定罪之前,这些嫌犯只是犯罪嫌疑人,还不能确定就是罪犯,把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拉出去公开示众,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有预先定罪之嫌。可见,这实则是对法律程序的违背。   

        第四,在一个所谓的“深得人心”的公捕公判大会上,被拉扯到大会台中央的无不被五花大绑,还要挂牌示众,这是典型的法权滥用,是运动式执法,却让许多地方政府官员钟爱有加,在他们看来,公捕公判的联袂出演,是“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扩大教育面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能体现维稳决心和力度的,而这些正是他们死守不放的修辞,至于是否与法治精神背离,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与历史背道而驰,都无关紧要了。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凡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司法的公信力需要程序正义来维护,需要问责制度来垫底。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切实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严守法治底线和人权底线,让“公捕公判” 、“游街示众” 从此绝迹,使公众重塑司法信仰,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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