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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打人离家整十年 一朝回家仍赔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2年11月5日讯  通讯员夏爱芹 王兵报道   李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2000年4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拿铁锹将李某打伤,李某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年5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赵某为逃避责任则外出打工。2011年3月,李某发现赵某回家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部门调解,李某表示不再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但仍要求赵某赔偿自己因身体伤害而受到的损失,赵某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赔偿。2011年5月,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因人身伤害而引起的各项损失共计11863.8元。赵某不无遗憾地说:“我已经逃了10年了,以为就没事了解脱了,可最终还是……”
        律师点评:本案诉争的焦点是:原告李某的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视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应中断。现在李某仍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在本案中赵某用铁锹将李某打成轻伤,已涉嫌刑事犯罪。为了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空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刑法还规定了时效延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见,赵某当初的想法是错误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出事后虽外逃下落不明,但李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使得追诉时间无限期延长了,李某从受到伤害到诉至法院,事情虽然已过了十年,但其要求因伤害而获得赔偿的权利仍未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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