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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安网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六五”普法安排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了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了法治安徽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长抓不懈。为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推动我省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顺利实施,为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认识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严格执法的任务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些都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转变发展方式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起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实践,促进法治安徽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对象

     

      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大力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带头学习宪法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积极开展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观念。扎实开展对城乡基层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丰富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实践,是最具说服力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的过程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组织公民参与立法、社会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各类执法主体要通过宣讲法律、以案释法等方式,向社会普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江淮普法行”活动平台,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政府网和门户网站,大中小学校及各类干部培训机构,要切实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作用,落实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充分发挥网络、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丰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四、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健全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各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安排,保证法制宣传教育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体系,健全并落实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六五”中期督导检查情况和终期评估验收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本决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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