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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从“要我办”到“我要办”的嬗变“密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5-08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陈科举 通讯员 陈新合)“这个月分配到我名下的案件数量少了,能否给我多分配几起案件。”检察官到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找案件受理登记人员主动协商要案办理的现象,不是发生一次,而是经常发生;不是发生在一个检察官身上,而是几乎所有检察官,不是发生在一个业务部门,而是所有业务部门。这种现象在2023年6年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那时,“分案难”始终困扰着案件受理登记人员,有时分配给检察官一个案件还得“请客吃饭”,不像现在检察官“要案办”。从那时的“少办案”到2023年6月以后的“多办案”,这是发生在检察官身上的第一个嬗变。

    基层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合并为第五检察部后,原控申人员不情愿办理未检刑事案件,原未检人员更喜欢办理控申信访案件,他们认为控申信访案件是“小案”“简案”就主动办,未检刑事案件是“大案”“难案”得催着办。这种办案中“拈小怕大”“取简舍难”的现象在其他业务部门同样曾经发生过。2023年6月以后,这种现象悄然发生着改变,像控申人员主动申请办理未检刑事案件一样,从曾经的宁愿“办小案”“办简案”到现在喜欢“办大案”“办难案”,这是发生在检察官身上的第二个嬗变。

    撤回起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捕后存疑不诉、退回公安作撤案处理案件等案结事不了的案件质量“老大难问题”在2023年6月以后再也没有出现过。从曾经的“办结案”到现在的“办了案”“办好案”,这是发生在检察官身上的第三个嬗变。

    从“少办案”到“多办案”,从“办小案”“办简案”到“办大案”“办难案”,从“办结案”到“办了案”“办好案”,鹿邑县检察院检察官从“要我办”到“我要办”的嬗变“密码”在哪里呢?就在于2023年6月以来该院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健全完善绩效考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员额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积分分配制度中。

    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积分分配制度是指,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获得的多少与个人业绩考评系统显示的积分数据相挂钩,积分越多,奖金越多,与否定性评价事项的有无相挂钩,具有否定性评价事项予以取消的分配制度。在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提出的“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的司法改革要求时,该制度作为创新配套措施所具有的权威性、全员性、客观性、精细性、可操作性等属性,推动了“三个转变”的实现,符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需求。

    一是实现从等次分配到积分分配转变。在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等次分配中,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与之相对应,考评等次相同的检察官,其绩效奖金数额相同。在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积分分配中,相同等次检察官的积分不同,奖金不同,如同属优秀等次的检察官积分不同,优秀程度不同,奖金数额也不同。在绩效奖金分配上实现了从等次分配到积分分配的转变。

    二是实现从“大锅饭”到“吃小灶”转变。该院绩效奖金分配模式经历平均分配、等次分配、积分分配三个阶段,在积分分配阶段,彻底打破原有绩效奖金“大锅饭”分配模式。在此基础上,给优秀、良好等次检察官“吃小灶”,即将具有否定性评价情形的检察官的绩效奖金用于奖励优秀、良好等次检察官。

    三是实现从“不理解”到“风向标”转变。最高检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制定完善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和《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二者在内容及目标上实现了有序、有效衔接,直接体现在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设置需求上。对此司法体制改革配套机制制度,有些检察官存在“不理解”的抵触情绪,致使其“风向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员额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积分分配制度执行结果对该院检察官带来切身震撼,如取消具有否定性评价情形的检察官的绩效奖金、依据积分拉大奖励性绩效奖金分配差距等,明确无误地告知检察官要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围绕《评价指标》《若干规定》和业绩考评系统设置需求正确履行检察职责职权有效衔接、有机结合,实现从“不理解”到“风向标”转变。

    “依托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大数据平台,创新实施检察官奖励性绩效奖金积分分配制度,是落实最高检关于‘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改革要求的有益探索,是助推检察职权职责利益相结合的现实需要,是提高检察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体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取向的保障措施。”该院检察长郭文祥表示,在奖励性绩效奖金分配制度上要敢于涉险闯关,“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供稿: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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