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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声称收藏品投资能保本、高回报、没风险?小心有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5-08 来源:法治时代网

    被告人孙某盯上了老年人的养老钱包,以“投资收藏品养老”为幌子,虚假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孙某的犯罪行为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以来,被告人孙某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春知秋文化艺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指使“公司员工”联系不特定的老年人,通过谎称保本付息、投资返利等手段,引诱老年人以高价购买邮票、纪念币、纪念钞等廉价藏品,陆续骗取刘某某等37名被害人的钱款187万余元。事情败露后,孙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的过程中,孙某仍心怀侥幸,辩解自己的行为纯属正常生意经营,只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无法偿还众多被害人的投资款,其供述与公安机关已从报案人处掌握的大量情况相去甚远。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龙岗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打着投资邮票、纪念钞等收藏品的幌子,虚假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收到投资款后将公司倒闭关门,逃匿不知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属于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孙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已从报案人处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首次讯问时,其仍心存侥幸、百般狡辩,并非真心悔过,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37名被害人中绝大多数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由于身体、年龄原因和社会角色的改变,容易感到孤独和无助,更易上当受骗。被告人孙某正是利用老年人这些心理特点,起初请老年人到公司玩一玩,并送一些纪念品之类的小恩小惠,进而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利用老年人对邮票、纪念钞等藏品投资知识的匮乏,实施诈骗。部分老年人甚至将多年积蓄全部投入,造成巨大损失。

    本案是以投资返利为名的典型养老诈骗案例。养老诈骗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行为,诈骗形式主要有“投资养老”“以房养老”“养老银行”“投资返利”等。犯罪分子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骗取“养老钱”“傍身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更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不仅侵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法官建议,从家庭防诈角度,家中有老年人的子女,要多多关心父母,经常问候陪伴,不断提醒老年人防骗防诈,尤其要高度警惕声称能保本、高回报、没有风险的“投资”。从社会的角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增强社会公众防骗意识,全社会形成合力,揭露各种养老诈骗伎俩,围剿各种养老诈骗行为,铸牢老年人群体“养老钱”保险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供稿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张建国)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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