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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返还引纷争 湖北孝感中院这样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5-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的“使用”矛盾,从而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

    案情回顾

    小帅和小美于2022年初喜结连理,两个家庭分别对这对夫妻投入了“彩礼”“嫁妆”,作为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美好祝福。

    结婚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好景不长,小美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小美想拿出部分彩礼钱给家人治病。在与小帅商量时,却遭到了小帅的严厉拒绝,双方因此产生隔阂。

    过了一阵,小美自己也生病了。因矛盾未消,小帅未陪伴照顾小美,导致两人矛盾加深,最终长期分居。

    在婚姻关系持续2年后,二人对彩礼的“用途”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矛盾越积越深。

    小帅以夫妻二人实际共同生活不足四个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小美返还彩礼共计20万元左右(包含彩礼金、“三金”及婚前给付的各类转账,婚礼上的各类红包金额等)。

    小美则称,夫妻关系持续2年以上,共同实际生活时间也超过了四个月,双方分居的原因是小帅对小美及其家人过于冷漠导致,彩礼应认定为女方婚前财产,“三金”属于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审理经过

    法院在了解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全力缓解双方矛盾。

    小帅在彩礼的用途上感到非常委屈,认为彩礼是家人辛苦所得,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家庭资金,不应用在小美家其他成员身上。而小美也认为小帅对自己家人未尽到孝心。

    法官对小美释法说理,表明小美的家人对小美固然重要,但儿媳和女婿对伴侣的父母在法律上并无赡养义务,在小美自己有嫁妆的情况下,若未征得男方同意,应优先使用自己的嫁妆钱给自己父母尽孝。并希望小美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体谅男方父母的不易要和体谅自己父母一样。

    小帅坚持要求离婚并诉请返还彩礼,小美也同意离婚并退还部分彩礼,但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陷入僵局。

    案件上诉至孝感中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夫妻未来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但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缔结婚姻,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

    根据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彩礼部分用于二人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及小美个人生病治疗的实际情况,综合考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判决小美退还彩礼10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物质和情感利益,也让彩礼回归了“礼”的本质。

    法官提醒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增多甚至引发恶性案件,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尊重传统习俗,又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依法遏制高额彩礼。彩礼负担已经成为婚姻大事中的“不可承受之重”,婚姻双方彼此的理解和包容、互谅互让、互亲互爱,才是婚姻的基石,不应将彩礼当作婚姻的“筹码”,不要让“爱情”输给“彩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 王会容)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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