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检察
     检察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别让银行卡“卡”住了人生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8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朱向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或收购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以袁某为首的洗钱跑分团伙非法获利金额虽小,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却极大。经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袁某等7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2年10月,袁某认识了上线“小鱼儿”,“小鱼儿”让袁某帮助收取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在取现后将钱款存入“小鱼儿”指定的银行账户,袁某按取现金额赚取提成。从2022年10月至12月,袁某在宜昌市内共收取了田某等人收购或提供的41张银行卡,在要求卡主试卡、确保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后,通过隐秘性极强的“纸飞机”软件与上线取得联系,将银行账户信息发送到该软件聊天群中,随即群内就会回复银行卡的到账金额,袁某看到消息后安排人员将钱款取出并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银行卡共转入资金203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诈骗资金81万余元,袁某获利2万元。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刘某等2人在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后,经上线告知卡内钱款无法取出,在明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ATM机取现、微信套现等方式将卡内资金取出交给上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田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或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6人为获得每张卡200元的提成,助纣为虐,虽然罪名不同,但都为诈骗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极大便利。

    检察官提醒: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其危害之大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却有不少人为了赚取提成,提供或收购银行卡或电话卡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诈骗资金,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电诈犯罪的顺利实施,也使得上游犯罪难以查实。检察官提醒大家,在防范电诈的同时,明辨是非,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沦为电诈帮凶,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丹)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