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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安陆法院:判后答疑双方服判息诉 “如我在诉”实现案结事了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5 来源:法治时代网

    4月10日上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袁法官为梁某办理了兑现款领取手续,将274885.2元赔偿款及时兑付给梁某。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说:“案件判决结果离我们期望值有一定距离,但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安陆法院司法温度,当事人愿意息诉罢访,谢谢你们!”。至此,一起争议性较大、存在信访隐患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得到了及时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梁某因“双侧腰部不适”到安陆某医院行左输尿管结石取出术。当年10月,梁某再次到该院行右肾盂切开取石术。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梁某因“右肾积水”等多次到协和医院治疗并行相应手术,但梁某右肾功能未能恢复,需体外携带造瘘管,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2007年4月,梁某将安陆某医院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483735元。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2009年2月,省高院最终判决安陆某医院赔偿梁某损失241099.6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梁某家庭非常困难,政府部门每年通过相关途径解决其后期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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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细心了解案情


    2022年11月,梁某因“右肾造瘘术后无功能”到同济医院行“右肾切除术”。后经鉴定其肾功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4500元/周或据实赔付。2023年11月,梁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安陆某医院赔偿伤残赔偿金337597.92元、后期治疗费2059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6400元,共计2473197.92元。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梁某原五级伤残转化为二级伤残与原医疗行为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16%—44%。后期治疗费原则上以医院实际开支为准。

    法院裁判

    安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鉴定意见确认梁某主张的伤残与安陆某医院原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40%,安陆某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梁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责任大小计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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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双方达成一致  最终案结事了


    本案中,鉴定意见建议后期治疗费原则上以医院实际开支为准,结合政府部门一直在解决实际治疗费以及安陆某医院无力一次性支付巨额费用等事实,确定梁某的后期治疗费可以通过原方式解决或者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综合考虑安陆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梁某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因省高院已判决给付,应不予支持。梁某主张交通费26400元并非实际发生费用,应不予支持。遂判决安陆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梁某损失274885.2元,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答疑

    袁法官在送达判决后第一时间联系梁某及叶律师,就未支持的相关诉求进行判后答疑、解释沟通,并告知如确实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可以上诉。答疑析理后,叶律师对法院判决予以认可,对法院工作给予肯定,梁某亦表示不上诉并书面承诺不上访,但家庭困难希望医院能尽快赔偿。袁法官又与安陆某医院耐心解释沟通,医院一方也自愿撤回了其提交的上诉状。双方服判息诉。

    及时兑付

    判决书生效后,袁法官又主动联系医院,督促其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经过几次沟通,4月9日,安陆某医院将赔偿款274885.2元一次性支付到法院案款账户。款项到账后,袁法官立即通知梁某和叶律师,10日上午,梁某和叶律师一起来法院领取了赔偿款,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安陆法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制定出台《判后答疑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立审执”一体化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始终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办,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用接地气的方式释法明理、传递关怀,实现案结事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服务中感受到温暖。(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 戚爱军)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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