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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兴山: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被裁定驳回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王李莉)4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特别”裁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刘某明、刘某功、魏某珍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该案是兴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办理的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类案件。

    申请人刘某功、魏某珍为夫妻关系;申请人刘某明与刘某军为两人之子;被申请人王某会为刘某军之妻。2024年3月初,双方因申请人魏某珍名下房屋过户等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刘某明声称被申请人王某会及刘某军通过微信短信对刘某明进行辱骂,并明确威胁要进入申请人刘某功、魏某珍所居住的家中上门闹事,其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当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通常仅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主要适用于时间紧迫、需要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会仅通过微信语音对其表达不满,其中存在不文明的语言,在此之前并未有过上门闹事等不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刘某功、魏某珍及刘某明的申请暂不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该申请。

    法官普法:

    一、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前提条件。同时,权利人应当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发布禁令的条件。

    2.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人格权侵害禁令一般适用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是指行为人正在或可能实施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紧迫性,若不及时颁布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将会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即强调损害的不可逆性和权利人损失的不可补救性。例如,行为人对外扬言要在网络上发布涉某明星的隐私照片,如果等到照片实际发布之后再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则损害后果将不可逆转。此时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颁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以防止侵害隐私行为的实际发生。

    三、如何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原因,并提供初步证据。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居住地、人格侵害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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