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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新余:点外卖恶意索赔,法院判决驳回!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1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何婷)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点外卖索赔案件,驳回了原告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称吃外卖患急性肠胃炎,以餐饮店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店赔偿餐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损失1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13日17:54分,刘某某通过外卖平台向某麻辣烫店下单购买一份麻辣烫外卖。刘某某在收到餐食食用后,分别向外卖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110”投诉称食用了该店提供的餐食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9月14日凌晨,刘某某至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急性胃炎。刘某某花费医疗费188.46元。此后,刘某某联系外卖平台要求处理,该麻辣烫店向刘某某返还餐费22.87元,外卖平台赔付刘某某50元,平台放心赔保险理赔273元。另查明,刘某某分别于9月2日、9月24日在网购平台下单购买外卖餐食,均以店铺未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食引起腹痛腹胀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同月三次在网购平台下单购买外卖餐食,均以店铺未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食引起头晕恶心肠胃不适等症状为由,向法院起诉,在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其应当有异于普通消费者,应对其适用充分举证责任原则。现刘某某并未完成全部举证责任,无法认定其急性胃炎系因食用本次食物造成,其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无证据证明该麻辣烫店系明知故意,故而,刘某某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应被恶意滥用、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利用惩罚性条款恶意多次起诉商家要求赔偿的,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本意,不应予以支持。(供稿单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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