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案情,申请人李某花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母亲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李某花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案情经过:
法院查明,自2020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陈某某因脑梗多次住院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确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此期间,陈某某一直跟随李某花生活。法院就本案向陈某某的其他两个儿子李某端和李某真进行调查,得知两个儿子因与其妹妹李某花多年矛盾,李某花不配合探视,两个兄长已经多年未见母亲,心情非常急迫。
案件审查期间,被申请人陈某某已经住院抢救,情况危急。为避免将要发生的人伦悲剧,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调解并将兄妹三人约到法庭。通过耐心做调解工作,李某花认识到自己应站在其母亲的角度维护其母亲的权利,阻止探视系滥用权利,于情于法都不合适。同时,两名兄长表示要与其妹妹李某花一起赡养老人,尽到子女的义务。李某花当庭同意配合探视,两名兄长在医院见到了病危的母亲。因陈某某在医院急救,监护权不宜分散,且陈某某跟随李某花生活多年,法院判决指定由李某花监护。母子团聚后不到一周时间,陈某某病逝。
法官说法:
小案往往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却关系群众疾苦和迫切诉求。本案是特殊程序案件,如果就案办案,经过充分调查径行做出判决即可,但只会进一步激化矛盾,酿成人伦悲剧。本案中,促成被申请人与其子女团聚并非案件办理所需,但本着能动履职理念,法官通过法情理相结合、耐心做足调解工作,最终抢在被申请人去世前,让其一家团聚,满足了老人和子女的亲情需求,为他们带来了情感和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应怀有朴素的为民情怀,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司法过程中要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能动履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一件件小案成为一张张司法为民的靓丽名片。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文 李延 通讯员 宋国玉)
(责任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