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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夷陵:一男子醉驾后还抗拒执法?“醉”上加罪!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0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案情经过:2023年9月14日深夜,被告人陈某某因家有喜事与其女婿小酌几杯后,不顾妻子劝阻,坚持驾车回家。陈某某刚从女儿家中离开,行驶了200多米到达某下坡路段时,突然发现街口有民警在查酒驾。自知醉驾的陈某某,在看到民警的那一刻,内心一紧,准备将车停住。但由于过度慌张,手忙脚乱导致操作失误,车辆挂上P档后仍然处于溜车状态,并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执勤民警听到碰撞声后马上赶到现场,要求陈某某停车熄火接受检查。

    陈某某下车后自称没有喝酒,不配合检查,在酒精的驱使下还和民警发生争执。为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几个民警准备将他抬上警车,但因其不断反抗,踢伤了一位民警。眼看事态愈发不可控制,其家人听到动静后立马赶到现场,劝其缓和情绪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在民警不断地释法说理和家人的劝阻下,逐渐恢复清醒的陈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3mg/100mL。

    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伤民警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2023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12日,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检察官说法:单纯就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来说,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做犯罪处理。

    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4.53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他已全部赔偿,可以适用缓刑,但其又有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故最终判处拘役。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驾驶危害大,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别让杯中酒变成铁窗泪。(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 谭美玲)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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