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退休十余年确诊“尘肺病”,职工离世后能否获赔?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退休十余年确诊为“职业病”,职工离职后能否获赔?

    基本案情

      1968年,祁某到某公司工作,2006年退休。

      1968年8月至1969年12月、1973年5月至1978年3月,祁某从事的工作有接触致癌物石棉粉尘。

      2017年5月,祁某走路出现气喘,同时伴有咳嗽、咳痰等症状,随即到医院就诊住院,出院诊断为左侧胸膜恶性间皮瘤。祁某先后共住院25次、183天。

      确诊后,祁某申请职业病诊断,2017年7月医院向被告公司发函,要求被告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材料,但被告迟迟未予提供,直至2021年3月才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材料。

      2020年1月,祁某去世。

      2021年3月,医院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间皮瘤)。

      同年5月,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祁某为工伤。

      2023年6月,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晋城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祁某伤残部位为职业性间皮瘤,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

      同年8月,祁某的继承人向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祁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陪护费、生活护理费等,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年9月,祁某的妻子焦某,两个子女大祁、小祁向晋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共计487867.31元。

      裁判结果

      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在退休(职)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祁某退休前在被告处工作,接触致癌物石棉粉尘长达6年2个月导致退休后身患肿瘤,于2021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部间皮瘤),同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6月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事实清楚。

      被告公司作为祁某的用人单位,未给祁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祁某工伤保险待遇。因祁某经去世,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处理,由被告公司支付给祁某的继承人即本案原告。

      祁某住院费用已通过医保报销了一部分,扣除医保报销的后剩余未报销部分,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第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祁某构成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去世前一年的月平均养老金计算25个月为106625元,由被告支付。

      其他赔偿项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生活中从事接触粉尘、具有尘肺危害等工作的职工,容易发生职业病。但因相关职业病发病具有滞后性,可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病,也可能在退休、离职后才发病。

      该类职业病认定工伤一般需要符合退休或离职前在原工作单位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退休或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条件。

      为保障该类职业病职工的权利,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自行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鉴于该类职业病相较于其他职业病发病时间相对滞后的特点,因此从事过相关接触危害作业的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要持续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要及时就诊,被诊断为相关疾病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目前国家对职工工伤的保障已经较为完善,职工及其近亲属不能错误认为职工已经退休、离职或者去世,就不再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而错失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及时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职工退休、离职或者去世就可以免除自己的相关责任。为了省钱不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更是错误的。一旦职工退休或者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即使职工已经去世,用人单位仍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法条链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在退休(职)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条 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低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供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