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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及休养期间产生的误工费能获得赔偿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老人因车祸受伤,其住院及休养期间产生的800余天误工费能获得赔偿吗?

    王婆婆常年在乡镇从事货车加水工作。2021年5月,王婆婆在给案涉车辆加水后,因车主未注意王婆婆位置,启动车辆时把王婆婆从加水台上带倒,导致王婆婆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婆婆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0天后出院。2022年,王婆婆多次前往医院复查治疗,诊断结果为“骨折不愈合”。2023年王婆婆再次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骨不连”并持续进行治疗。由于对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王婆婆将车主、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王婆婆受伤后的“误工期”是否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王婆婆认为,因受伤导致王婆婆误工800余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认为,王婆婆在受伤两年后才起诉赔偿,存在故意扩大损失之嫌,根据《湖北省人体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指引》中规定误工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4个月,愿意承担400天的误工损失及护理期、营养期费用。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虽然《鉴定指引》中记载了原则问题,但也记载了“例外”,即《鉴定指引》3.2条载明“因伤情变化致休息期超过误工期评定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误工期可评定至定残前一日。”公安部《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A.8条规定:“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本案中,王婆婆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后住院三次,主观上积极配合治疗,出院后按照医嘱购买接骨药品、康复治疗及按期复查。

    客观上,医院在王婆婆第二次住院、第三次住院期间对伤情做出“骨折不愈合、骨不连”诊断,王婆婆受伤事实持续至本案庭审辩论期间。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能证明王婆婆有故意拖延鉴定的行为,承办法官对误工期以自受伤之日起持续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计800余天,支持了王婆婆各项费用合计4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二审中,王婆婆与保险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认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因伤导致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进行确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侵权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也不一致。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程海威)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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